世界卫生组织12月1日在日内瓦宣布,由于秘鲁11月30日成为第40个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国家,该条约将于2005年2月28日正式生效。 经过近3年的艰苦谈判,《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3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56届世界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迄今已有167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40个国家已正式批准,从而使该公约的签约和批准国家达到符合国际法效力的规定数目。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在世卫组织主持下达成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共卫生条约。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将必须严格遵守文件规定的各项条款:提高烟草的价格和税收,禁止烟草广告,禁止或限制烟草商进行赞助活动,打击烟草走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在香烟盒上标明“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并采取措施减少公共场所被动吸烟等。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即将生效,这已经成为中国烟草业不可回避的关口,烟草做好准备了吗? 政府支持公约 中国是于2003年11月份签署该公约的第77个签约国。当时代表中国签署《公约》的王光亚大使表示:“我们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在控制烟草方面采取的主动行动和倡议。我们认为这对人类,包括中国人民的身体健康都非常重要。” 中国政府一向站在人民健康的立场上支持公约的。自2000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开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制定工作以来,中国政府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派出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代表团参与了全部6轮谈判以及相关工作小组工作,为《公约》文本的最终完成和获得通过做出了贡献。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也派出代表参加了《公约》的谈判。 国家烟草专卖局曾表示,对于我国政府在烟草控制上的立场和态度表示坚决拥护,并将按照政府的统一安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对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国烟草的立场是不变的,这就是:我们对于世界卫生组织关心人类健康的良好愿望表示深深的敬意,对于所提出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表示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并愿意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未来《公约》生效后的履约过程中。为此,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关注公众健康。同时,我们还认为,控烟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烟草行业的参与及合作,烟草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和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是减少吸烟危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此外,为了研究《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影响,由国家发改委、外交部、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利弊分析研讨会进行专门的研究,并到一些烟草企业进行实地的调研。 在2004年,国内在5月份还举办了“首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专家论坛”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警句烟标设计研讨会”两次公约论坛,对控烟以及相关问题进行研讨。这也引起了国内烟草业对公约的重视。 烟草企业在行动 作为烟草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烟草企业,虽然对公约的重视程度总体来看是不够的,但是实际上已经在采取行动了,最大的行动就是顺应潮流降焦减害,推出了低焦油和低危害的卷烟产品。 不过,许多烟草企业对公约的影响还没有深刻的认识。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出烟草业改革的旋涡中,如何能在当前的环境下生存是最紧要的问题,对于公约这样看似还比较遥远的问题是无暇考虑的。一些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对公约的影响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对公约到底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也是不甚明了,研究甚少。 其实,就中国目前烟草业的发展趋势来看,公约将对今后每一个生存下来的烟草企业都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目前,我国烟草业正沿着大企业的思路发展,经过一、两年的兼并重组后,最后大浪淘沙后的烟草企业将都具有一定的规模,这样,公约对企业的影响就不容忽视了。 对烟草企业有直接影响的条款 那么公约对烟草企业到底有哪些方面的影响呢? 具体到烟草企业来说,公约中严格规定的几个条款:提高烟草的价格和税收,禁止烟草广告,禁止或限制烟草商进行赞助活动,在香烟盒上采用大幅“吸烟危害健康”警示等。 在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条款中,《公约》这样规定:“每一缔约方宜考虑其有关烟草控制的国家卫生目标,并酌情采取或维持价格政策的措施。”由此看来,为了减少烟草消费,提高卷烟的价格将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的初步研究表明在我国,烟草价格增加10%将导致烟草需求量的下降在5.4%左右。从一些国家已经采取的提税后果来看,卷烟价格的提高将直接导致一些烟民减少乃至放弃卷烟的消费,从而促使整个烟草市场的逐步萎缩,而且烟草价格提高的另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走私和假冒卷烟产品的增加,使国家税收流失。 在关于烟草制品披露的条款中,《公约》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要求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向政府当局披露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每一缔约方应进一步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公开披露烟草制品有毒成分和它们可能产生的释放物的信息。”有专家称,这是对烟草商影响最大的一个条款。不少国际大烟草商业也认为,这一条款很有可能会导致公司产品的专利信息被披露,将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专利。 实际上,这一条款也开始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实施了,由于实施时间尚短,具体的影响如何目前还不明显。我国已经在卷烟盒上表明了焦油和尼古丁含量,未来可能在公约的压力下,会要求公布更多的有关信息。虽然我国当前烟民消费者由于健康意识还不是很强烈,对这些信息的重视程度不够,但是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这些信息会对消费者的消费产生有一定的影响。 再如,在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条款中,《公约》中明确规定“警语和信息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而不应少于30%,可采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 这将是对中国烟草企业有较大冲击的条款。目前,我国的卷烟包装都比较唯美,卷烟有害健康的警语一般不是很明显,面积也非常小,基本上不影响卷烟包装的整体设计,而新规定,将极大地突出警语,这将给烟民极大的震撼。可以想象,当香烟的外包装上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面积赫然写着“使用本产品有害健康”甚至是恐怖的患病器官的血淋淋的图片时,无疑能够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心理警示和震慑作用,从而达到抑制烟民消费欲望的效果。据称,从最早实施了该规定的加拿大来看,这一关于烟草制品包装的新规定,对减少香烟的消费确实已经起到了一定的成效。 这一方面要求烟草企业重新设计卷烟包装,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另一方面,这将在无形中冲击到企业原来品牌形象,使品牌受到影响。最重要的一方面,企业应对因此卷烟消费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做好准备。 又如,在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条款中,《公约》这样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该缔约方现有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其中应包括广泛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对于这一点,有关专家认为并没有很大的关系。在5月12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广告管理处处长赵践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警句烟标设计研讨会”上说,“因为目前我国的烟草广告管理与《控烟公约》对烟草广告的控制要求基本一致,所以我国大规模制定、修订现行烟草限制规定的可能性并不大”。赵处长说,对烟草广告实行怎样的控制一直是《控烟公约》谈判过程中的焦点问题,通过激烈的辩论,《公约》最后对烟草广告的基本态度由“完全禁止”改为“广泛禁止”。“广泛”的涵义接近于“全部”,但稍有空间,为烟草广告的发布留有余地。因此这就与中国目前对烟草广告的控制情况非常切合,没有太大的出入。 , 实际上,公约的实施将在多方面对中国烟草业产生影响。除了对中国烟草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外,还对所有与烟草相关的环节产生影响,如对烟农、对辅料业都将产生连锁反应。这也是中国烟草业不可避免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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